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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法律條款?

法律分析:合同的內容壹般分為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強制性條款是指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壹般由法律法規規定;約定條款是指當事人協商壹致後確定的條款。壹般來說,勞動合同既有必備條款,也有約定條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應當包含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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