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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甲方對此的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簽嗎?

1.合法,但不平等的條約,對乙方不利..

2.是合法的,但是是不平等條約,對乙方不利..

3.是合法的,但是單位需要證明其所謂的規章制度已經向全體員工公示並有員工簽字。

4.合法正常。

5.是合法的,但是對於工作滿五年的乙方來說,單位在2008.1.1之後超過壹年未簽訂勞動合同,視為雙方自2009.6438+0起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屬於違法。乙方可以拒絕簽訂本合同,並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應支付雙倍工資賠償金,但無法維權,因為勞動仲裁時效已超過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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