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制止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檢查工作場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遵守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