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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不予受理的範圍

法律分析:勞動監察部門不受理以下情況: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爭議的事項。2.已按勞動爭議處理或已訴至法院的事項。3 .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的事項。4.用人單位違法2年以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制止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有權進入用人單位了解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查閱必要的資料,檢查工作場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證件,秉公執法,遵守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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