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自願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除非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只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其他情況壹般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