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獲得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3.了解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危害後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4.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職業病防治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改善勞動條件;
5.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為進行批評、檢舉和控告;
6.違反規定,拒絕指揮和強令無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7、參與用人單位專業工人和學生的民主管理,提出職業病防治的意見和建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接受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