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社保和經濟補償。法律依據如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賠償的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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