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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已於2006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壹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的下列爭議,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壹)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經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爭議;

(三)因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統籌保險的原用人單位就養老、醫療、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的請求權發生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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