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非最終仲裁裁決,2,最終仲裁裁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壹)請求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
上一篇:昆明有免費的法律援助嗎?下一篇:類比推理的經典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