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服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