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地方各級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確定。二、仲裁委員會發現案件不屬於本委員會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三、單位與職工之間的勞動爭議不在同壹仲裁委員會管轄區域的,由職工工資關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受理。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壹條負責本地區勞動爭議的管轄。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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