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調解經審理無效的,依法作出的法律文書稱為勞動仲裁裁決書,不稱為判決書,勞動仲裁的審理期限為45天。案情復雜的,經勞動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15天;勞動仲裁員出具的法律文書稱為裁決書,法官經過法庭審理後出具的法律文書稱為判決書。
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