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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開庭會當庭判決嗎?

1.仲裁裁決不是在法庭上做出的。經過合議、起草、審核、簽發後才能作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條仲裁庭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2.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仲裁期間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壹)申請人需要補充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書的時間從補充材料之日起計算;(二)增加或者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三)仲裁申請與反請求合並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請求之日起重新計算;(四)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間從受理移送之日起計算;(五)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入仲裁期限;(六)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單獨計算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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