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人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