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勞務分包企業的工資支付情況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與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導致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發包人或者總承包人應當先行墊付所欠農民工工資,墊付的工資金額以所欠工程款為限。在合法分包的情況下,總承包方是否有墊付農民工工資的義務,取決於分包方是否因拖欠工程款而拖欠農民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