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壹條職工因工負傷並經治療致殘且傷情相對穩定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是指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級傷殘,最重為1級,最輕為10級。
自理障礙有三個層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