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2.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
法律客觀性:
根據《民法典》第791條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