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無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企業的名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包人請求貸款人和借款人對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