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屋頂空間的所有權屬於所有不同的業主,但原則上不能由頂層不同的業主獨占使用。因為該建築屬於全體分割業主所有,與開發商無關,開發商無權處置。妳可以想象,開發商不能將沒有頂層的建築出售給所有的共管公寓業主,因此他們不能擁有屋頂空間,他們也不能通過協議將屋頂空間歸共管公寓業主獨家使用。
2.如果開發商與個別業主約定樓頂空間的專有使用權,則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區分所有建築物時,頂樓歸所有區分業主所有。那麽,頂樓以上的屋頂空間當然歸所有有區分的業主所有。其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是所有區分所有人的權利,並由所有區分所有人控制。即使開發商和個別業主同意,這壹協議也不能反對所有業主的權利。因此,如果開發商與頂層共有權人約定屋頂空間屬於共有權人專有使用,將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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