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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住宅區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和程序

法律主觀性: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條件是:小區入住率達到50%以上;小區首批物業交付2年後入住率超過30%;小區首批物業已交付3年。程序如下:五名以上業主提出籌備業主大會書面申請,居委會提交籌備組。籌備組組織業主自薦產生業主委員會候選人,召開會議,記錄票數對章程、管理規約進行審議表決,計票宣布結果。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77條

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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