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2、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扣劃。但是,在凍結或者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人民法院有權凍結或者扣劃。但是,在凍結或者扣劃前,應當預留被執行人及其被撫養人必要的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