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查找疑似失蹤人員信息的規定(試行)》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疑似失蹤人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可能受到犯罪行為侵害,下落不明的人員:
(壹)失蹤現場有明顯的侵害跡象;
(二)有證人證明失蹤人受到侵害的;
(三)人和機動車壹起失蹤或者攜帶大量財物的;
(四)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失蹤超過48小時的;
(五)失蹤人失蹤前與他人有重大矛盾和糾紛的;
(六)失蹤原因不明,且失蹤時間超過3個月的;
(七)其他涉嫌違法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