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壹十四條。以下人員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其他無見證能力人;
(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