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都規定,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的合法權益,“變相體罰”是指“以不接觸身體的非人道方式強迫被處罰人實施”。根據這壹定義,如果教師強迫學生在烈日下長時間站立和奔跑,或者過多地抄寫作業,也會產生危害學生健康的後果,這是壹種不人道的處置方式,是壹種變相的體罰。這是違法的。這種方法簡單粗暴,可以向學校領導或者教育局反映。
也可以拒絕抄,但最好能耐心誠懇地多次向老師說明情況,消除誤會。我相信老師誤解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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