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7條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其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或者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
學校應當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學生進行登記,並勸其返校;勸說無效的,應當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