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猥褻開除學生公職的法律依據應該是《教師法》第37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其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如果學生還是孩子,應該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