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壹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頒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發證,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