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這類案件稱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是壹般的民事糾紛。財產損害賠償案件,顧名思義,是指權利人認為自己合法擁有的財產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加害人停止侵害並賠償的案件。財產賠償以貨幣賠償為主,退賠、物歸原主、賠禮道歉為輔。
3.《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5.《侵權責任法》第九十條森林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