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法院在確定中國公民涉外離婚案件的管轄時,以當事人的國籍和住所地為依據,輔以婚姻締結地的法律制度。2.中國法院原則上管轄被告在中國有住所(或住所),原告來自中國或在中國有住所的涉外離婚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壹)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系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4)對被監禁者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