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王(女)和賈(男)曾是夫妻。雙方在同生期間購買房屋產權登記時,登記的是男方賈的名字。後兩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
雙方就房屋分割達成壹致:離婚後,房屋歸王所有,王給房款10萬元。如不支付10萬元,則賈有權出售該房屋並獲得50%的房款。
由於經濟因素,雙方未能去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現在的產權證所有人的名字還是賈,產權證等手續還是在賈手裏。為防止賈擅自處理該房屋,王向房管部門提出要求:
1.房屋所有人賈的姓名未變更前,房屋歸王所有的約定應存入戶籍檔案;
2.賈自行賣房的,應當予以制止,停止辦理過戶手續。
房管部門是否應該支持王的請求?法律依據是什麽?
分析:
如房管部門不予支持王的要求,應立即辦理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