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主張權利的,視同夫妻債務處理。但是,除非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母親不能證明與父親有約定的,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是個人債務的,以其他方式所欠債務應當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
3.孩子不用承擔這個債務。如果他們將來繼承了遺產,就應該在繼承範圍內償還這筆債務。如果他們不繼承,就不用承擔這個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