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條款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離婚後,對壹方撫養的子女,另壹方負擔部分或全部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如果對方不支付撫養費,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拒不執行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負責協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