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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戶口可以遷回原籍嗎?

離婚後,可通過法律程序將戶口遷回原地。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等原因遷移戶口的,應當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然後由本人或戶口本主持遷移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移登記,上交遷移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第十三條

公民遷居,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城市三日內,農村十日內,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居登記,並交驗遷移證明。

第十九條

公民的戶口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居、合並、失蹤、收回或者其他原因發生變動時,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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