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86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壹致,具體探視時間和方式可由法院判決確定。
行使探望權時父母的行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核實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中止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