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和完善與生育有關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9條* *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幹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因父母婚姻關系的變化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