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均未向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故離婚協議尚未生效,可以反悔,重新協商;
2.雙方已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反悔後向人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且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將依法重新分割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匯編適用問題的解釋(壹)》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後,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沒有欺詐、脅迫行為,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