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約定子女隨其中壹方生活,由養父母承擔全部子女撫養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後,父母壹方應當負擔另壹方撫養的子女所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壹部或者全部,費用的數額和期限由雙方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