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登記結婚同居;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長期同居,壹般應在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同居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共同生活,收受的彩禮確實已用於共同生活;
5.訂婚期間,訂婚雙方死亡。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