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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離婚不需要返還彩禮?

不需要返還彩禮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登記結婚同居;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而長期同居,壹般應在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同居期間生育子女的;

4.男女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共同生活,收受的彩禮確實已用於共同生活;

5.訂婚期間,訂婚雙方死亡。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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