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床位與工作人員(不含本院業余服務或兼職人員)的比例不低於壹比o點六,其中衛生技術人員應在75%以上,有醫療、藥學、護理技術人員和主治、分管技術職務以上的醫療技術骨幹。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衛生技術工作。院長必須是懂業務,會管理的人。
3、有用於治療和搶救的藥物、儀器等相應設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