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職證明不等同於離職申請。辭職證明只是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勞動者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具有證明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效力。辭職申請是員工向用人單位提交的終止合同的請求文件。如果員工與用人單位達成協議解除合同,則需要等待用人單位的回復。如果用人單位同意,他們就辦理解除合同手續,出具解除合同證明,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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