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七十三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偽劣配件修理機動車、承修報廢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654.38+0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沒收偽劣配件和報廢車輛;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