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些早期的水庫建設項目中,可能存在未批先建或用地手續不完善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需要辦理征地手續,包括但不限於征地審批、土地征用、土地補償和安置等手續。
此外,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其長遠生計。因此,在水庫建設征地過程中,應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總之,歷史上水庫建設是否需要辦理征地手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現行法律法規政策來判斷。沒有批準或者用地手續不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