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七條
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按照國務院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確定的企業印制。禁止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
第九條
印制發票時,應當使用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全國統壹發票防偽產品。禁止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