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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不包括。

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法有:仲裁和司法解決。

仲裁又稱仲裁,在《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907)中定義為“由各國自行選定的在尊重法律的基礎上解決彼此分歧的法官”。

國際爭端的司法解決是指壹個常設的國際司法機構,在爭端各方同意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對提交給它的爭端進行審理,並作出具有約束力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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