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又稱仲裁,在《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公約》(1907)中定義為“由各國自行選定的在尊重法律的基礎上解決彼此分歧的法官”。
國際爭端的司法解決是指壹個常設的國際司法機構,在爭端各方同意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法對提交給它的爭端進行審理,並作出具有約束力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