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書面證據方面,當事人要考慮合同、借條、公證書、發票等書證。人民法院審查起訴借款案件時,應當要求原告提供借據;沒有書面收據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訴訟或裁定不予受理。此外,證據材料為復制件,提供者拒絕提供原件或者原件線索,沒有其他材料證明,對方當事人拒不承認的,不得作為訴訟中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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