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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法院的判決有沖突。

法律分析:面對如何適用兩個相互沖突的司法解釋,需要被執行人根據變化的情況準確選擇法律和司法解釋來判斷之前案件實體判決的主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1,當事人陳述;2.書面證據;3.物證;4.視聽材料;5.電子數據;6、證人證言;7.鑒定意見;8.檢查記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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