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試的原則、內容和方法:
1.根據國家政策,參加復試人數按招生規模110%的比例確定,嚴格執行差額復試;
2.復試重點考核學生的綜合素質和職業潛力;
3.復試滿分100。
4.復試內容包括:①英語聽力測試(20分);②英語口語測試(20分);(3)專業知識(刑法、民法)筆試(20分);4基本素質面試(40分)。
錄取原則:
1.通過復試的考生,按初試和復試後的總成績排序錄取,初試成績占總成績的70%,復試成績占總成績的30%。總成績=初始總成績×70%÷5+復試成績×30%
2.復試成績不合格,或三次復試中任何壹次不合格的,原則上不予錄取;
3.參加復試的考生,政審或體檢不合格不能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