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可以作為法律證據。聊天記錄是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網上聊天記錄、博客、電子數據交換、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證據只有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