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第九條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相關機構或者設立專兼職人員承擔林業相關工作。
第十壹條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林業科學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林業技術,提高林業科學技術水平。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鼓勵和支持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新聞媒體、林業企事業單位、誌願者等開展森林資源保護宣傳活動。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保護森林資源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