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法占用、毀壞其他林地數量達到10畝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毀壞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和其他林地,分別達到相應數量標準50%以上的。
(四)非法侵占、毀壞防護林、特種用途林地和其他林地,其中壹項數量達到相應數量標準50%以上,兩項數量總和達到規定數量標準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規定,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改變所占用土地的用途,造成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