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市人民政府規定保障冬奧會舉辦的臨時行政措施的決定》。1.冬奧會籌備和舉辦期間,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在環境保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安全等領域,以必要和適當的原則形式,制定政府規章或者發布決定。